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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 彰显公平正义

信息时间:2014-11-10

作者: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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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法治政府建设制定了24字的目标:“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其中,职能科学旨在强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边界;权责法定意在强调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必须有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作为依据,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而恣意为之;执法严明重在强调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全面履行各项政府职能;公正公开则强调政府执法规则统一、权利义务对等、结果公平,执法过程开放、透明;廉洁高效则强调各级政府和执法主体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信念,自觉抵御各种利诱和腐蚀,提高执法效能;守法诚信则要求各级政府模范遵守法律,树立和维护政府公信力。
 《决定》从彰显法律权威和推进实施的角度,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这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部门将全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法无授权不可为”;明确“负面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出台“责任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政府权力依法行使,真正当好市场秩序的“裁判员”和改革创新的“守护神”。
完善的决策责任监督体系是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奠定的根基。当下许多治理失灵,源于权力滥用。如一些涉及巨大公共财政资金和广大公民重要权益的决策往往缺少公开、民主的决策程序。‘拍脑袋决定、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决策管理模式,至今仍在一些地方存在,对违法行政问责不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决策管理模式,重大决策公开透明,尽量让社会公众参与,推进国家治理规范化、科学化。加大问责力度,是建设法治政府需要补齐的短板。探索建立法治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对违法行政实施严厉问责。当前,需要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明确要求行政行为、行政决策未经听证会、论证会、审议会等正当法律程序,不得通过和实施。
法治政府建设成功与否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上。随着四中全会全面的战略部署,法治政府必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