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改革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信息时间:2014/1/3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一是法律已经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让农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得到保障,这是最基本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等举措,就是为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奠定重要基础。
二是创造更好的制度使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更好的运用。为此,《决定》要求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就是为保障和实现农民财产权利而提出的重要举措。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既不能损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也不能让农民流离失所。
当前,在松江区,“农村集体资产”概念正在逐步清晰。以街镇为基础,在完成撤村撤队工作后,建立镇级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让本地农民成为联合社成员,享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这就是松江对农村集体财产的改革尝试。
相比于以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基本特征,我区正在将队、村、镇三级所有的农村集体资产改革为镇一级资产,并通过可继承股权的方式,固化农民分红,以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与全国各地一般都将农村集体资产改革放在村一级层面不同的是,我区的改革选择了镇一级所有:将农村集体资产清盘家底,量化到人,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发展壮大,通过股权的方式量化到人,“三合一”至镇集体经济联合社,尚是全国首例。这主要是因为:一是符合集体经济内部统筹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减少集体经济日常运行成本;三是客观上近20年来许多生产队或村由于耕地大部分被征用而已经撤村撤队。当前,在先行试点的新桥镇,村民连续两年获得了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的分红,真正获得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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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满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