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时间:2008/12/15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了提高我校科研水平,调动教学人员开展教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党校关于科研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提倡和支持教学人员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开设讲座,撰写论文,著书立说,科研咨询等科研活动,鼓励教师参加各类科研协会和学会,在经费允许的前提下为教学人员参加中央或地方各级科研部门召开的理论研讨会创造条件。

二、每位教师每学年应完成一定数量并有一定质量的校、区、市级课题,可个人独立进行,也可成立课题小组合作进行。

三、学校成立课题管理小组,由分管校长、教研室主任和高级讲师组成。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指导、辅导,努力提供平台,搭建舞台,为全体教研人员服务。

四、管理小组每学年对教研人员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课题进行一次评审,对获优秀科研成果的给予奖励。经评审后将部分质量较高的科研成果每两年汇编一次,并不定期地举办科研成果宣讲会。

五、建立校级课题申报立项制度,做到年初申报审批,年中阶段检查,年终评比奖励。鼓励教师参加国家级和市级课题的研究,市委党校系统课题申报与研究。大力支持教师参与区委、区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课题的研究。

六、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鼓励教研人员投身于教科研活动。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申报校级课题者给予10002000元科研立项费,批准时给予一半经费,课题结题时再支付一半。

2国家级、市级、区级课题立项费分别为800012000元、40006000元、20004000元。得奖者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视评奖等第而定。

3、教学人员撰写的论文、著作等予以发表,给予以下奖励。

▲凡在中央一级、中央部门一级或全国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在省市一级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元。

▲反映我校教学、改革等消息报道,按级别与字数多少,每篇给予502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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