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校处以上领导干部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对象。因此校领导要自觉遵守党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的“五个决不允许”和市委区委提出的“五个不许”、“四条高压线”的规定,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自觉践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形象,为全校教职员工作出表率。
二、党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下列“八个不准”规定:
1、不准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到学员单位吃、拿、卡、要、报;
3、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4、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向工作对象索贿受贿;
5、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到工作对象单位以各种名义兼职兼薪或挂名拿薪;
6、不准在上班时间炒股和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7、不准以党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为个人谋私利;
8、不准在采购等业务活动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和个人回扣或收受回扣,或借公肥私。
三、本规定根据中央、市委、区委今后的有关文件要求和本校情况随时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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