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项设备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位价值不满上述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同时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具体情况根据沪松府办(2006)52号文件,区国资委制定的《松江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各部门领用的固定资产,由行政科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财务室要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并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品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载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收入、支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等。坚持“按物登卡、凭卡记账、物卡相符”,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各种数量、用途分布和使用的动态情况。
四、严格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账制度,未办理登记、入账手续的,财务室不予支付报销。
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对帐、清查制度,做到帐物、帐卡、账目保持一致。每年由有关部门对使用固定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六、教职工退休或调离本校时,应到行政科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清还手续。未经行政科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个人与个人、部门与部门之间不能转让使用。如遇使用的固定资产遗失或损坏,应说明原因,由行政科酌情处理。工作人员新调入本校,行政科凭校办公室出具的通知单,按有关规定配置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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