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


【信息时间:2008/12/15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学校的一切经费收入纳入财务,一切支出通过财务。各类收入一律开具正式发票入财务帐册,统一管理。

2、对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各类学员收取的学费、书费、代办杂费、考察费、住宿费等培训费用,按《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和标准,由教学副校长审批。

3对会务接待,所涉及的场地教室、住宿等费用,由行政副校长审批。

4、对大型(重要)会务活动,所涉及到的经费收取,由归口实施部门提出方案,经财务核定,报行政副校长审批。

6、没有列入预算的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单笔金额大于500元以上的支出,由行政副校长审批。

7、单笔金额大于1000元以上的支出(经常性的工资、津贴、能源、通信、图书、教材等费用除外),由行政副校长审批。

8、没有列入预算,而且金额大于10000元以上的支出,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由常务9、在职职工和临时工的福利性、工资性的支出,由常务副校长审批。

10、在职职工和临时工的加班费和离退休职工各类费用的支出,由常务副校长审批。

11、校园文化建设、校招待、通讯、学校的物业管理、维修、设备购置、绿化、能源、清洁卫生等费用的支出,由行政副校长审批。

12、直接与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相关的经费、图书、报刊资料的支出,直接与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由教学副校长审批。

二、财务报销制度

1、现金报销

▲原始单据必须内容完整(包括税务章、受款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付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图章、金额必须清晰,票面整洁。教职工外出购物或按有关规定报销所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单据,必须真实、合理、合法,对于大小写不符,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的,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员和本科室主任、科长同时签名,写明用途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现金发放明细表应由领款人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并在一周内将明细表返还财务室。

▲发票上标明‘详见清单’字样者必须附有购物清单;购买办公用品超500元者需列清单。

▲遗失原始凭证的应先到原开出原始凭证单位取得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由财务室审核批准后,才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2、支票报销

▲支票领用起点为500元,500元以下业务可采用现金结算。

▲支票领用自出票之日起两周内必须到财务室报销。否则,将严格执行‘前款不清,后款不付’的财务规定不予办理有关业务。

▲现用支票为磁性支票,必须平整存放及携带。因持用人折叠、揉搓、毁损等致使支票作废者由持用人支付支票工本费;因丢失支票造成的损失,由持用人负责全额赔偿。

▲其他规定

住院借款在住院人出院后一周内必须办理结算手续。

出差借款在出差人返回后一周内必须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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