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规定


【信息时间:2008/12/15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国务院、市、区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健全考勤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本校的工作人员,凡因事、因病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请假批准权限
    1、常务副校长请假,三天以内需告之其他副校长备案;三天以上或离开上海,报请区委分管领导批准。副校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常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或离开上海报请区委分管领导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其他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副校长批准。
   三、 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一天以上者,一律凭本人公费医疗机构病假证明。
    2、凡确因急事未及时填写请假单或急病、重病不能送交病假证明者,可委托本校工作人员或家属代为办理,或先以电话联系,事后再补办正式手续。
    3、请假人假期届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因故不能按时返回者,应事先来信(电)向校办公室说明理由,回校后再补办续假手续。
    4、凡患有慢性病或传染性疾病的,请假在家休养或住院治疗者,如复工后上班半个月,原病复发者,其以后假期,应作连续病假计算。
    5、因病假、事假者,可用调休单冲抵,作调休处理。
   四、休假
    1、参照市委党校有关休假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实行放寒暑假制度。全校工作人员在享受寒暑假待遇后,不再另行安排其他休假。
    2、为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寒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由科室领导安排。
   五、探亲假:
   探亲假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六、其他假:
   其他假期,如婚假、丧假、产假等,一律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七、 加班、调休:
    1、每人每年加班调休单最高发放额度为7天,其余作为轮休。轮休天数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即本学年的轮休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科室领导批准后,尽量休完,不累计计算。
    2、工作人员有事可请事假。有调休或轮休的可以先抵消调休、轮休天数,然后再作事假处理。
   八、考勤统计
    1、校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因公外出要向科室领导告知去向,科室领导外出要向分管副校长告知去向。
    2、教研室教学人员实行弹性工作制。每周一、周五上午和规定上课时间及学校另有要求到校时间必须到校。
    3、各科室主任、科长应按月将所属工作人员的请假情况填好考勤表,于每月底交办公室汇总。
    4、办公室在次月三日前汇总好各科室的考勤表及有关单据,经分管校长签名后存档备查。
   九、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1、凡无特殊原因,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而未回校者,均作旷工处理,扣发工资和奖金。
    2、凡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干私活、炒股票,因不服从工作调派而贻误工作等,按情节轻重和态度,分别予以说服教育、批评帮助、行政处分等处理。
   十、合同工使用办法:
    1、学校因工作需要使用合同工,必须由科室报请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招聘。合同工招聘必须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与校方签订合同工合同。
    2、合同工的辞退,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有关科室领导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合同工本人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校方。
    3、合同工的工资以上海最低收入保障工资为基础,技术工种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计件工及钟点工按工作量确定工资。合同工可享受节日、双休、本岗位劳防用品和工伤出勤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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