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锦尉:利益诉求多元化与利益协调多样化


【信息时间:2010/3/9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随着文明水平提高,群众越来越对保护自身利益很在乎,而且由于利益诉求多元化,利益协调过程中遇到的情况日益复杂——能否针对利益诉求多元化,做到利益协调多样化,是执政能力的反映

  一年一度,全国两会再次召开。各地的人大代表们带着深入调研中得到的民意、民智,汇聚北京集中履职,行使公权力

  利益观的丰富发展

  行使公权力的关键词是利益协调

  利益问题,天天遇到、时时碰到。中国共产党人的利益观既有传承,也在丰富发展。为人民服务,毛泽东同志言简意赅地表达了我们的利益观。2003年后,我们党提出以人为本,成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丰富和发展了利益观。

  以人为本,既指我们一贯强调的整体的人”——人民群众的利益,又强调了过去曾经有所忽视的单个的人”——宪法意义上每一位公民的利益,包括局部的人特殊群体的人的利益。胡锦涛同志提出,要重视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我理解,这在我们一直强调要处理好的长远与眼前全局与局部根本与具体集体与个人四对关系上,有新的内涵拓展。过去比较强调前者,后者不过融合其中,即使说到,并不理直气壮。而现在的三最,对群众看得见的利益直接的利益也重视了,可以大声说了。还有,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也体现了利益观的丰富发展。前一句话表明了党群之间的联系,后一句话则指出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很重要的一点,是制定政策的第一信号来自群众需求,并且要善于从群众中寻找、汲取智慧。

  利益调整,有得益者,也难免有暂时的受损者,这就需要协调。当改革与发展进入关键期矛盾凸显期,利益协调的难度提高了。人民群众选出人大代表来行使公权力,就是委托他们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而民主的实质,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益。

  协调合法利益需要智慧

  观察公权力之协调利益,会发现一些新变化、新情况。比如,人大的主要职权立法——以法律法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正逐步从罪与非罪(刑法)、是与非的调节,转向较多地在合法利益之间作调节。尽管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在今年争取形成,但立法协调合法利益,会不断有新的工作要做。去年上海人大审议通过了控烟条例,调节的是烟民与非烟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吸烟有害健康,但在不影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烟民亦有合法权利,完全剥夺吸烟权利显然不适当。今年进入上海人大立法规划的犬类管理条例,也是合法利益之间的调节。10年前去欧洲,感觉那里城市街道上车多、牵狗的人多,想不到这种生活方式很快也在我们这里出现,不仅富裕家庭,诸多一般家庭也养狗,增加生活情趣。抽样调查的结果蛮有意思,赞成养犬和不赞成养犬的旗鼓相当,是两个“50%”;而要求制定这个条例的,则是“100%”!这类利益协调,不能搞非此即彼,需要立法者广泛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视目前的客观条件,运用智慧,给养犬者与讨厌、反对养犬者都留下法规制度的空间,顾及各方利益,取得社会和谐。

  提升公权力的公信力

  人大立法,程序多、成本高,而社会变动快、常会冒出新问题,因此完全靠立法,有时远水救不了近火。好在人大行使公权力有多种方式,运用监督职能来协调一些利益关系,是重要选择。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件发生后,上海市人大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过细致调查,指出了低价招投标有负面作用、监理作用缺失、工程量加大后建工单位资质下降等问题,提出不少有价值的意见,为处理好这个社会关注的事件,发挥了特有的作用。

  随着文明水平提高,群众越来越对保护自身利益很在乎、对自身利益受损很敏感,而且由于利益诉求多元化,利益协调过程中遇到的情况日益复杂——能否针对利益诉求多元化,做到利益协调多样化,是执政能力的反映。利益协调多样化,有渠道、平台的多样化运用,包括做好信访工作,在基层化解矛盾等,也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利益矛盾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而提升协调利益的公权力的公信力,是重要基础。这就要求我们遵循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观点,不折不扣做到三公”——公开、公平和公正。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转引自《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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