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信息时间:2014/11/11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卢梭曾经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种信仰的确立体现为法治思维,就是要用法律的价值观念来判断处理社会事务,具备法治思维要做到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强调合法性,坚持法律优先。法治思维是干部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基础,更是党员干部的内心法治价值认同,而全社会的法治认同和信仰则取决于党员干部的率先垂范。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说的是从政者应当身为表率,方能令行禁止,否则,虽有法令,不能推行。人们常说,党员看干部,群众看党员,一级带一级,可见,党员干部在法治建设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引领示范作用。正因如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因此,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认同和信仰,必须关注重点人群的导向作用,即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进而发挥领导干部的引领示范作用。
制度约束具有根本性和长远性,政绩考核指标是指挥棒,有什么样的考核指标导向,就会有什么样的干部。法治建设本身就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也是老百姓的真心期盼,而现实往往是经济指标一俊遮百丑,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往往是“法律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法律成了一纸空文,权力失去制约和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频发。要改变这一乱象,必须釜底抽薪,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正如《决定》所言,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一规定如同法治建设的令旗,是把法治建设纳入政绩指标体系的长远考虑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证和提升了法治建设在领导干部工作业绩中的重要地位。
用什么样的人治理国家体现的就是相应的治国理政思路。决定指出,“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而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自为聪明,工作中喜欢打法律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甚至把随意突破法律认为是创新和工作有魄力,这些行为与法治要求背道而驰,对法律没有任何敬畏,这样的干部权力越大危害越大,不但是不能重要,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经教育思想认识不能提高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只有彻底改变唯能力的用人观,彻底纠正用人中法治素养不足的偏差和对守法遵法者的逆淘汰现象,让奉法者担当改革发展的重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带动和参与,只有坚持用人导向,把法治素养作为选拔干部的标准,才会让遵法、守法、敬法成为一种自觉和责任。
分享到:
作者:李鸿渊
来源:科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