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院科研课题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学科与科研建设,提高教研咨一体化水平,充分调动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增强教师的科研创新能力,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高水平科研成果,结合松江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实际情况,参照市党校系统课题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课题研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循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课题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上海市及松江区财政专项科研经费以及党校课题经费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课题经费报销不得违反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科研经费支出负面清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课题分为纵向课题、横向课题、校级课题、其他课题四类。
(一)纵向课题。指经校院认定的,由个人申报,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条线、部门公开立项并支付科研经费,科研经费进入党校账户,党校根据绩效实施办法,予以配套资助的课题。例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上海市党建研究会课题等。
(二)横向课题。指经校院认定的国家、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政府单位公开招标、立项之外的,由正式在编在岗教师经学校同意后或者委派,受相关部门委托立项,并由立项单位支付科研经费,科研经费进入党校账户,党校一般不予资助的课题。
(三)校级课题。指我校发布的年度校级课题项目或者委托的校级课题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确定立项。校级课题分为一般课题项目和重大课题项目,重大课题项目由学校决定立项。校级课题立项后签订课题立项协议。
(四)其他课题。指我校根据形势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所确立的各类课题,参照横向课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请、立项与结项
第四条 申请。课题申请人应为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党校(行政学院)的正式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参公身份编制的教职工申报课题立项的,不给予配套资助。
申请人根据课题招标或委托立项要求,规范申报、承担相关课题。
第五条 立项。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负责人须与课题立项或委托单位签订课题立项或委托协议,并送科研室存档备案。课题负责人负责建立课题研究档案,反映课题研究真实进度情况。
第六条 结项。课题负责人须根据课题立项或委托要求,以结项时确定的成果形式,提交研究成果的纸质或电子文本给科研室存档。成果复印件须包括封面、目录页、刊号页、版权页、成果正文等主要内容。
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结项,由批准立项的单位组织实施,提供相应结题证明。
校级课题结项以发表1篇文章或者学术研讨会汇编、决咨批示等成果方式认定,没有上述情况的需要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课题管理由课题负责人负全部研究责任和学术责任。科研室负责课题申请审核、立项登记、结项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实施研究计划。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管理单位、调整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申请延期完成等,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变更调整。
第九条 课题成果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校有关学术规范要求,对课题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课题立项单位拨付的款项停止核销,学校配套资助的课题经费剩余部分不再拨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课题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财务报销规定,据实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与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其他费用等。直接费用的报销使用按照《中共松江区委党校课题经费报销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主要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40%核定,不占绩效工资额度。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国家、上海市、松江区出台相关文件确定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课题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或委托单位将课题经费汇入党校账户后,由科研室、财务室负责审核报销。课题负责人根据报销事项比例要求,据实向财务室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科研室和财务室对课题经费的开支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若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科研室应建立课题管理档案,对课题研究类型、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研究进度、经费预算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财务室应妥善保存课题经费帐目和单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正式在编在岗教师讨论,并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完善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